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1日上午9時37分在
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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