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6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理
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60號民事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1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