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95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協議離婚書、戶籍謄本、94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茲再審核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相關事由(見卷內起訴狀),復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