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
梁智豪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柯彩燕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