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3年7月間起至94年6月4日止,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28、第2910號、95年度偵字第80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