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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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
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間所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