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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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一二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48,71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530││├───────────┼──────────────┤││三、第二審裁判費│73,074││├───────────┼──────────────┤││四、第二審送達郵票│1,362││├───────────┼──────────────┤││五、第三審裁判費│80,385││├───────────┼──────────────┤││六、第三審送達郵票│83││├───────────┼──────────────┤││七、本裁定送達郵票│102││├───────────┼──────────────┴───────────┤│合計│20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