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潘淑幸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謝琍琍 訴訟代理人 徐新隆
楊雯鳳 林政妏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凃明鵑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潘淑幸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謝琍琍 訴訟代理人 徐新隆
楊雯鳳 林政妏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