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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