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