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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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任選任辯護人翁晨貿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達成調解,被告並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憑,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張淵森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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