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素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本院虎尾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林秋火~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高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