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