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十萬六千六百二十六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貳仟貳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