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捌佰元(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八百五十元,主張通行之面積四十八平方公尺),折合銀元壹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