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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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貳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參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拾捌萬參仟貳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富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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