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肆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引用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顆粒1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肆公克),有該中心96年6月11日安鑑字第0960000879號鑑定書1份(見毒偵卷第21頁)可稽,足認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