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著作,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係位於新竹市○○街○○○號「全佑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所有,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詎其竟與各委印之成年人間分別基於重製上開語文著作之反覆、單一犯罪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民國98年9月間某日起,在上址店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委印人所交付之如附表所示著作,擅自以影印之方式非法重製(各著作重製之數量詳如附表所示),並向委印人收取每頁新臺幣(下同)0.5至0.6元,每本裝訂費30元計算之代價供作報酬。嗣於98年10月1日中午12時許,經警循線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著作重製物影本,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印重製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證。
(四)告訴狀2份附卷可證。
(五)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於98年10月1日出具之鑑識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乙○○為「全佑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98年
9月間某日至同年10月1日間,先後多次以影印方式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之犯行,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行為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
2、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3、共同正犯:被告與委託其影印書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4、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反覆、延續之影印行為同時侵害「合記圖書出版社」、「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歐亞書局有限公司」、「PearsonEduc-ationInc.」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乙○○因貪圖利益,以影印方式非法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枉顧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為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行之期間,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且事後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願意給付一定金額予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作為宣傳著作權基金等情,有陳報狀及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
3、從刑(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均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書名│著作權人│盜印書籍詳細清│正版││號│││冊│書籍││││││總頁││││││數│├─┼──────────┼────┼───────┼──┤│一│2006醫師國考試題詳解│合記圖書│第一章心臟內科│786│││-第一章(心臟內科)│出版社│68頁,共計5份│頁│├─┼──────────┼────┼───────┼──┤│二│LanguageandCulture│英商奧克│整本影印77張│134││││斯福出版││頁││││社股份有││││││限公司│││├─┼──────────┼────┼───────┼──┤│三│生物化學│歐亞書局│影印1頁-60頁│666││││有限公司│、127頁-158頁│頁│││││、311頁-669、││││││G1-G13、││││││A1-A27共269頁││││││(加封面9張)││├─┼──────────┼────┼───────┼──┤│四│TopNOTCH│Pearson│80張│160││││Educatio││頁││││n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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