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明華
劉明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本清 、 許雅棠 、 洪福天 、 陳詩銘 、梁智毓、 戴健恩 、 鄭初英 、 陳添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劉明華、劉明集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就廢棄部分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劉明華新臺幣(下同)5,410萬0,985元、上訴人劉明集2,763萬3,59
7元,堪認本件上訴利益當為8,173萬4,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萬1,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曾家貽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