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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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江仙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江政春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178,501│止,按年息13.99%計算。│││元││├──┼────┼──────────────┤│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428,739│止,按年息16.99%計算。│││元││├──┼────┼──────────────┤│3│新臺幣│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167,523│止,按年息17.38%計算。│││元││├──┼────┼──────────────┤│4│新臺幣│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128,371│止,按年息20%計算。│││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