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儀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儀鑫被訴上開案件,檢察官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林彥閩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孟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