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郭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