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林其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後變更聲明,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TALAGABRENDAINDION間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經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660號執行
命令扣押債務人TALAGABRENDAINDION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
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
內)三分之一在案,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故將債
務人TALAGABRENDAINDION對被告之債權移轉於原告,依照
鈞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核發之移轉命令,載明原告移轉比
例為41%, 嗣鈞院 於107年2月27日核發移轉命令,將原告之
移轉比例更改為12.4%,再依外勞基本薪資新台幣(下同)
15,840元計算,故原告依鈞院核發之執行命令,請求被告給
付債務人TALAGABRENDAINDION自106年7月至107年5月每月
薪資三分之一之扣押款共計19,277元【計算式:(15,840×
1/3×41%×8)+(15,840×1/3×12.4%×3)=19,277】,
為此,爰依106年度司執字第10660號移轉命令起訴請求,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277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107年2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士院彩106司執意字第10660號執行命令等件在卷足參,另
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660號清償債務
執行卷核無誤。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本院上開強制執行案件所發之扣押移轉命令,
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薪資扣押款19,277元,尚非無據,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
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
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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