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宏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過失傷害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