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01號原告 陳濬宸 住所詳卷被告 黃騰輝 (原名 黃庭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7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