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2號原告 謝淑華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告 邱聰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審交易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