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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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25號原告 李華瑋 被告 林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據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被告林錦河被訴毀損原告李華瑋物品部分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03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又原告李華瑋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判決駁回,且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既經駁回,其所提出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