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心威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1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係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400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日作成之分配表,其中次序10被上訴人利息債權應再剔除新臺幣(下同)1,025,753元,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5,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