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0號原告宇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智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被告陳 林建中 (或名林建中、 陳建緯 )被告建中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被告 李佳芬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被
告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被告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