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6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52號被告 吳柏璋 選任辯護人邱 昱誠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