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行執字第3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行執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行執字第32號債權人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周國健 債務人 余香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徠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徠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之主事務所分別設在桃園市、臺北市中正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