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柏銓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商雅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被告 吳建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上字第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