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7號原告 軒王粉 被告 吳承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分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84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因原告在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中對被告撤回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故,此有本院110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告出具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前開刑事案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應參酌上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怡文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