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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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家偉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2日│106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459號│字第260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49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27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49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277││判決│││號││├────┼──────────┼──────────┤││判決│106年8月8日│106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