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仁和汽車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洪誌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5月6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5月6日刊登在都會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劉建國 即│仁和汽車材料│基隆一信八斗子│104年4月14日│20,535元│HW0000000││││隆進汽車│行│分社│││││││保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