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秉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秉遠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秉遠因犯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宋秉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至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之刑,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執行報到時,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藥事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985號、103年度│年度偵字第298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96號│毒偵字第9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74號(原聲│103年度訴字第674號(原聲││實││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67│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67││審││1號)、103年度易字第1612│1號)、103年度易字第1612││││號│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74號、103│103年度訴字第674號、103││││年度易字第1612號│年度易字第161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86│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86│││0號│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