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蕭國楨 相對人 黃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又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第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張俊亮 於民國91年12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俊亮之債權,設定新臺幣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31日起至141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全部抵押物於95年7月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燕萍。茲債務人張俊亮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95,729元、新臺幣723,27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業經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俊亮,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5年度促字第15191號支付命令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97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支付命令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12月4日通知相對人黃燕萍及債務人張俊亮,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黃燕萍逾期未為陳述,債務人張俊亮於103年12月15日以民事陳報狀略稱,債務人張俊亮向法院聲請更生,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自103年7月21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懇請法院依規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經本院將債務人張俊亮上開民事陳報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於103年12月22日陳報略稱,聲請人係行使其抵押權,為有擔保之債權,依法本件聲請並不受債務人張俊亮開始更生程序之影響等語。經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係行使其抵押權,確為有擔保之債權,縱使債務人張俊亮已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首揭規定,聲請人為有擔保之債權人,自得於更生程序外行使權利,即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受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影響。又本件聲請相對人黃燕萍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新光││1039│建│109.3│全部│黃燕萍│重測前:下新厝││││││││││││段508-28地號│└──┴───┴────┴────┴────┴────────┴─┴─────────┴──────┴──────┴───────┘┌────────────────────────────────────────────────────────────────┐│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05│名山路二段220│新光段1039地號│住商用、鋼筋混│一層:54、二層:││全部│黃燕萍│重測前:下││││巷45號││凝土造、3層│54、三層:54,合││││新厝段149│││││││計:162││││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