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俥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俥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認為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