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文爵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