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貳點壹零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