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顯然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