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
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編號13所示(編號13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日期及確定日期則分別更正為「111年7月29日」、「111年8月31日」),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判決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本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53、65號判決處以徒刑,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撤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既就實體事項為審酌,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理日期即應為民國111年7月29日(此於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之判決日期111年6月9日之後)。是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附表編號13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本院既非屬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就本件即無管轄權。
㈢從而,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為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4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7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①有期徒刑2年②有期徒刑1年6月(3罪)③有期徒刑1年4月(4罪)④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8月,更正)⑤有期徒刑1年10月(2罪)犯罪日期109年1月3至6日108年12月15至19日(聲請書誤載為16日,更正)①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2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26日,更正)②109年1月7至10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1月7日,補充);109年1月9日;109年3月17至19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17日,補充)③109年1月8日;109年1月9日;109年2月1至4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2月1日,補充);109年3月18日④109年1月13至15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1月13日,補充)⑤109年3月19至30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19日,補充);109年3月26日至4月5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26日,補充)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檢)109年度偵字第1798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檢)109年度偵字第1280、1617、1798、2458、3070、3349、3514、3982、5144、58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南高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4號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5日111年1月12日111年4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雲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2、19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21日111年5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9日,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0日108年12月9日;109年5月23日109年05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竹檢)109年度偵字第746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檢)109年度偵字第2338、6436、110年度偵字第598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598號,更正)竹檢110年度偵字第3547、94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110年度訴字第601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7日111年4月20日110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高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110年度訴字第601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8日111年5月18日111年5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①有期徒刑1年10月②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2罪)犯罪日期108年12月10日①109年4月6至7日、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1月12至19日,更正)②108年11月9至20日(聲請書僅記載108年11月10日,補充)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檢109年度偵字第2748、401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3608、4542、5251、6356、8868、6677、9943、1081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65、77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10日111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雄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6日111年6月1日111年6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6月(2罪)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2年②有期徒刑2年1月(2罪)③有期徒刑1年8月④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①109年3月3至5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3日,補充);109年3月4日②109年3月3至4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3日,補充)109年7月13至14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7月3日,更正)①109年9月7至8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9月7日,補充)②109年9月8至10日③109年9月10日④109年9月8日⑤109年9月7至9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9月7日,補充)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622、5534號、110年度偵字第127、46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4號嘉檢109年度偵字8224、8542、8799號;110年度偵字第428、72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高院南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96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7日111年1月28日111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9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15日111年7月6日111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以下空白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8月②有期徒刑1年10月③有期徒刑1年6月(3罪)④有期徒刑1年3月⑤有期徒刑1年7月(2罪)⑥有期徒刑1年5月①有期徒刑1年7月②有期徒刑2年4月③有期徒刑1年6月④有期徒刑1年10月⑤有期徒刑1年8月⑥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①109年7月16日②109年7月20至22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7月20日,補充)③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22至23日;109年8月6日至7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8月6日,補充)④109年8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09月13日,更正)⑤109年8月21至24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8月25日,更正)、109年8月25至26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8月22日至109年8月23日,更正)⑥109年7月17日①108年12月5日至7日(聲請書僅記載108年12月5日,補充)②109年2月7至10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2月7至8日,補充)③109年4月10至11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0日,補充)④109年4月13至14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3日,補充)⑤109年4月15至16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5日,補充)⑥109年4月15至17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5至16日,補充)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東檢)109年度偵字第2326、2334、2335、2338、2339、2391、2619、2711、2712、2796、3012、3121、3136、3192、3235、3314、雲檢109年度偵字第8415號(聲請書誤載為東檢109年度偵字第8415號,更正)、嘉檢109年度偵字第8427、10166號(聲請書誤載為東檢109年度偵字第8427、10166號,更正)嘉檢109年度偵字第4349、5632、6208、6441、7649號;110年度偵字第72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高分院)本院案號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聲請書記載109年度原訴字第11、9號,更正)判決日期111年7月29日111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花高分院本院案號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聲請書記載109年度原訴字第11、9號,更正)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1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