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銀村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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