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十二時二十分許,在國道高速公路岡山收費站北上車道,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驗後淨重零點一公克),因屬違禁物,且被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六六號不起訴處分書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海洛因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件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持有之白色晶粒一包(八十六年度檢總管字第五八七九號)經鑑定結果確為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可資佐證,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