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何清池~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伍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原審郵票費用│叁佰叁拾壹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十五份, 嗣退 ││││郵五份及九元。│├─────────────┼─────────────┼──────────┤│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叁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共計│伍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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