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