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縣善化鎮小新里苗圃巷一號法定代理人 張帆若 訴訟代理人 蕭百貴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