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宗翰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