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8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6號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1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8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崑山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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