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慶雲律師
朱淑娟 律師 陳正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