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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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甲○○
丁○○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肆拾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即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向原告借款八筆,借款日、借款金額、約定之利息、清償期詳如附表所示,被告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泰錸視訊科技有限公司僅繳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共七百四十萬九千八百九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四份、本票八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四份、本票八紙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